有報道稱,備受醫生和患者關注的藥事服務費將在廣東省正式實行,包括深圳、韶關、湛江等3個醫藥價格改革試點城市在內的6個城市將作為首批試點單位。
所謂的“藥事費”即藥事服務費,是指醫療機構在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收取的一項費用,主要用于補償其向患者提供藥品處方服務的合理成本。這樣,一方面可以通過推行藥事服務費,使醫療服務行業的勞動價值得到體現,另一方面,則是根據醫務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勞務價值來核算醫療成本。將醫療行為與藥品銷售徹底切斷,也就相當于截斷了醫療機構和藥品銷售之間的直接經濟利益聯系,輔之以取消醫院藥品加成的政策,這對于降低醫院銷售藥品的提成加價率,遏制高價藥,以確實減輕患者的醫藥費負擔而言,確實是值得期待之舉。
筆者認為,醫療機構藥品價格昂貴的原因有三:一是醫療機構把醫療服務收費隱含于藥品價格之中,使藥品價格增加。二是為了獲取高額回扣利潤,藥品價格被人為抬高。更關鍵的是,醫療機構把藥品經營當作一個很重要的經濟來源,用以維持其正常運營。而藥商則希望抬高利潤額度以應對打進醫療機構的高額花費。
面對這些復雜的原因,如果僅僅采取醫療行為單獨收費這個政策,恐怕還是難以阻斷因為個體對象追求利潤而導致的藥品加價行為。比如一個藥商要想讓自己經營的藥品成為廣大醫生的必選,就必須建立一種利益關系。在利益驅使下,明知一些藥品價格高、利潤高,明知對患者而言有很多替代藥品,但個別醫生還是我行我素照開不誤,那么患者又如何能減輕藥品負擔呢?
所以,對于醫療機構的高價藥而言,單純地限價、推行藥事服務費與醫療收費分離,而沒有其他配套措施,恐怕難以奏效。
因此,要想徹底遏制醫療機構的高價藥,除了要采取藥事服務費收取單列、切斷其與藥品價格之間的利益關系之外,更重要的一點,應該是給患者知情選擇權,也就是要讓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以及到底該購買什么藥品。
首先,應推行“開方定藥供選擇”制度。對于患者的病情,醫護人員應在科學診斷的基礎上,確定兩種以上可供選擇的藥品,或者對同類藥品至少應推薦兩個選擇對象,讓患者自由選擇,這樣才能真正實現患者用藥知情權和自主權的回歸。
其次,是對醫療機構藥品經營服務實行市場化運作,引入競爭機制,在推行藥品最高限價的基礎上,實行同類藥品多店競爭營銷,在競爭中體現價格優勢,用價格優勢逼低藥價。
三是推行醫療行為與藥品經營監管制度,嚴禁直接發生業務聯系,對存在有定向開方或主觀引導患者定向購藥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的,要嚴肅查處。并對藥品經銷商實行黑名單管理,禁止進入醫療機構經營的嚴懲,從而防控藥品價格的肆意高漲,杜絕不正當醫藥利益分成。如果這樣綜合施治,“藥事費”和藥價分離才能成為現實,遏制醫療機構高價藥才能見效。
(責任編輯:藥品網ypw.cc)